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1995年底以前
被评为劳动模范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43号 1998年9月16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办[1996]56号)和《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沪人[1998]105号、沪财行[1998]17号)的规定,现对1995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998年5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1995年底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按规定在退休时可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根据原则规定计发比例提高5%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提高10%的,发给6000元;提高15%的,发给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