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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5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的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工商、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西安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三、将第七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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