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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施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施退休(职)
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46号 1998年9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1998年10月起实施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凡按本市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的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低于380元的,按380元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费低于350元的,按350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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