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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三、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受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5%用于科研、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其他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征询雨、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意见,并签订责任书;
  (二)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物底层排水平面图、建筑物排水系统图、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测,提出设计条件要求;
  (五)排水设施竣工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试排水监测;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试排水监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补办《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5、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6、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照明设施,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照明设施申请书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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