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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8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8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1998]31号 1998年6月1日)


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为4.2%(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8)。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中,1997年底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20元。
  2.按本人1997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2.1%增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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