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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2004修正)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与其相关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招聘人才、人才择业应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国家急需发展的企业、产业、部门流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六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七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的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确立聘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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