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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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