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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对本市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关于对本市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沪再就办[98]第40号 1998年12月22日)


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再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市府办[1997]26号文转发的《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以及沪再就业[98]第9号文《关于对本市再就业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再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
  凡本市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中,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再就业特困条件的,均属认定范围。
  二、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凭《劳动手册》,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也可向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转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所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须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后受理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再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并书面承诺愿意接受街道(镇)的安置,从事公益性劳动。
  2.街道核实,区县复核。
  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就业条件、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况地进行调查核实,确实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办)审批。
  3.市再就办认定。
  区、县再就办负责对街道的核实情况进行复核,并统一向市再就办办理认定手续。市再就办负责向各区、县再就办反馈认定情况。
  4.区、县再就办向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通报认定情况。
  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由区、县再就办及时向再就业特困人员所在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通报情况,同时向再就业特困人员本人出具《再就业特困人员就业安置推荐信》。
  5.办理“协保”手续。
  下岗职工属再就业特困的,原单位在接到地区认定意见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并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相应记录。
  再就业特困人员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沪再就办[98]第9号文规定,按人支付给地区4200元费用,由地区专项用于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岗位补贴和医疗费补贴。
  6.设立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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