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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4修正)

  (一)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检验种子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所需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
  (三)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有种子加工和贮存保管人员;
  (四)有两名以上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省申请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
  (三)有必要的种子加工设备和贮存设施;
  (四)有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省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检验林木种子净度、含水量、发芽率所需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
  (三)有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等经营种子。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农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具备种子专业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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