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前提下,其九八年亏损数额低于九七年或财政核定的控亏目标的,可按九七年全市职工实发平均工资的6%安排新增工资。
2.少数特定的以社会服务效益为主的行业,一般可按九七年全市职工实发平均工资的6%以内安排新增工资。
3.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税利工资含量的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4.外经贸委企业实行实现税利(利润)和出口创汇(收汇)复合指标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四、审批程序
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量调控方案由市劳动局、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企业,其工资增长方案按现行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即主管局所属的行业(集团)公司实行一头结算的,由主管局申报(无主管局的,由企业直接申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分户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审批。工资增长方案应在七月底之前申报。
五、为了有效地控制工资适度增长,在计提新增工资时,规定如下:
1.新增人均工资相当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的部分,可全部提取,20-50%(含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2.新增工资列入成本费用后,均以企业不亏损为原则。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新增工资列入成本费用后,均以其九八年亏损数额不高于九七年实际亏损数额为原则。
3.工资增长与实现税利挂钩后,要把上缴税利作为制约指标。财政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缴税额数的50%至100%内,在当年实现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
4.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增加工资。
六、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年度劳动与财政部门规定的额度之内,超过部分应在企业工资总额内列支。
七、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在工资总额基数全部列入成本(费用)后,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
下一年度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九八年符合政策规定的实提工资的允许跨年度提取的新增工资核定。
八、对企业年度工资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