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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八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失效]

  4.工资总额的计提
  新增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人均效益比核定基数增长的,可按核定的浮动比例相应计提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效益比核定基数下降的,应按核定的浮动比例相应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最多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实行与实现税利挂钩的,还需考核人均实现利润的完成情况,如人均实现税利虽有增长,但人均实现利润低于九七年实绩的,要按下降的幅度同比例扣减效益增长的工资,但最多扣减50%。
  工资总额应按在职在岗人员及下岗待工人员分别计提,即在职在岗人员的工资总额按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新增工资和浮动比例、在职在岗人员平均人数计提;下岗待工人员工资总额按当年下岗待工人员月生活补贴标准加养老金、公积金等个人缴费部分和下岗待工人员平均人数全年计提。
  今年不再实行目标工资办法。原实行“两个不超过”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计提考核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5.已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单位,按考核要求没有完成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实行方式
  1.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原则上按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为范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控股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后,对范围内企业的分配办法(包括对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和新增工资的提取),可根据本市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制定,经会主管财税部门后,由控股公司下达。控股公司经考核下达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控股公司对各企业分配的工资总额度,不得突破当年可提取的工资总额。经清算,发现突破的,突破部分的工资视作利润缴纳所得税,并在明年核年工资基数时扣除突破的部分。
  由控股公司实施工资管理,但未列入控股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其他企业,其工资总量由控股公司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办法进行管理和调控。
  2.分户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委、办、局所属企业,有条件的可参照控股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未实行控股公司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分户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新建企业(指成立未满三年的)在不亏损的前提下,由委办局按不高于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业的工资发放水平进行控制。
  三、特殊行业的工资调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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