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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取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末尾的“产品合格的,发给推广许可证”字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推广许可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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