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取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末尾的“产品合格的,发给推广许可证”字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推广许可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