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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04修正)

  (一)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三)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第二十四条 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建立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等活动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l日至4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殊需要必须采捕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渔业资源增殖和开发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渔业水域投放鱼种、修筑鱼巢等,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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