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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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