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陕西省消防条例
(2002年8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消防设施现代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森林、草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
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