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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日)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业应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实行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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