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应当有居住区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
(五)决定维修基金的续筹、使用和管理;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一)、(二)、(四)、(五)事项应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居住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