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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

  (一)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与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职业学校教育应当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
  第十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开展职业培训,应当根据市场劳动力需求,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推动农村发展职业教育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规划,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好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设立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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