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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应当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殡葬专用车接运,并报死亡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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