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有其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可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还应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不按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更改消防设计,或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消防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书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的;
(三)消防工程设计或施工因质量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未经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一)未经消防培训合格而违规上岗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的;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中型商贸市场及其他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未建立防火档案的;
(四)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五)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
(六)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八)在大型和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火灾扑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