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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

  (四)分级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
  (五)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产品、防火材料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等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六)管理公安消防队伍,编制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发展计划,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
  (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
  (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场整改或限期消除。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第五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规定,按主管公安机关的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为3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五十条的规定实施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为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罚款处罚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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