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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
  第十九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设立国内旅行社,报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和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管理者必须加强旅游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区域内摊点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擅自摆设摊点和围追旅游者兜售商品。禁止擅自圈地占点收取拍照费。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费用等有关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项目;
  (三)自主选购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或约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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