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五)不得容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不适宜其进入的场所和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从事有损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
  (六)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七)不得容许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娱乐场所。

第五章 图书报刊和美术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必须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入文化市场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批准的出版物,不得发行。
  禁止承印、复制或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举办国际或全国性图书、报纸、期刊展销、订货和书市活动,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图书、报纸、期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二)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应立即停售并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报告进、销、存货情况;
  (三)必须在批准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转让、出租、转借和买卖经营证件;
  (四)不得以不健康或欺骗性的文字、图画等宣传形式推销图书、报纸、期刊。

第六章 音像制品市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必须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必须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或《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进入文化市场的音像制品,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供公开发行的音像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复录业务,必须由依法登记注册的音像制品复录生产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营音像制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