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举办国际、全国性文艺演出或参加涉外演出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业余文化艺术培训,必须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团体或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展销和营业性的时装模特、健美、气功等表演活动,依照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电影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电影发行活动,必须经省管理电影发行的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经营电影放映,必须经县级以上管理电影放映的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本省文化市场的电影片,必须是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由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发行或已经通知停止放映的影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文化娱乐活动和开办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歌舞厅、音乐茶(餐)座、娱乐厅、游艺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建筑设施、娱乐器具和照明、通风、卫生、安全设施,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桌球、弹子机、汽枪打靶、民间武术、电动玩具、马戏、驯兽、杂耍等公共娱乐活动,必须保证安全,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业,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卫生。
  第二十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演奏、演唱、播映有损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二)不得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色情活动;
  (三)不得利用娱乐工具、游艺器具进行诈骗、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不得容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