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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04修正)

  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三)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对选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制订技术规程,执行技术标准,参与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鉴定;
  (六)提供技术、信息和与之相关的物资服务;
  (七)组织、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八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农业劳动者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
  (二)管理、指导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科技推广工作;
  (三)对村、组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四)开展农业综合技术和与之相关的物资服务;
  (五)传播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
  第九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应当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进行农业技术开发和宣传培训,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列入教育规划、计划,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兴办农村职业中学,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
  普通中等农业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民技术人员和农村青年中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十一条 农、林、牧、渔良种场应当利用技术优势,搞好良种繁育,为农业劳动者提供良种服务。
  第十二条 群众性科技组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协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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