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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修正)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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