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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私营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或者聘请合格的财会人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以及注册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可以依法继承;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依法申请取得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五)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
  (六)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确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七)订立合同;
  (八)申请专利、商标注册;
  (九)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缴纳税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
  (三)履行经济、技术合同;
  (四)公平交易,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六)履行劳动合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七)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八)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毒、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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