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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修正)

  (十)拒绝任何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四)依法履行合同;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依法建立健全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按时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七)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生产安全、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完善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八)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
  (九)保障工会依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企业资格年检。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研究生、毕业生和经所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人事档案管理和工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取得合理报酬。
  鼓励其他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在国外的科技工作者和留学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有企业、乡镇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开发和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科技人员可以其合法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折价入股。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组建科技信用社、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互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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