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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必须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防止毒害物质跑、冒、滴、漏,并采取消除泄漏毒害物质的安全措施。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剧毒物品,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场所,应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低毒原料的,应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
  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有害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不得任意拆除或弃之不用,并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第四十一条 不得将有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部分转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以免造成事故隐患。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四十二条 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代表参加,认定其符合劳动安全要求后才能施工和投产。
  第四十三条 设计制造和引进国外的生产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配置应有劳动安全设施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必须遵守下列劳动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穿防护服装,戴防护帽;
  (二)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双目有伤害的作业必须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四)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安全网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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