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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二十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品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贮存爆炸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均须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现有建筑设施如因条件限制,不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劳动场所中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强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施工执行国家的建筑安装施工安全规程,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安全网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脚手架、各种吊装机械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上下交叉施工,应有隔离设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第四章 生产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健全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许可或认证。
  第二十六条 各种超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和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架设和拆除电线、电缆,必须按有关的安全规定进行。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按技术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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