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会对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劳动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劳动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建设安全班组;
(四)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岗位责任。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逐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第三章 劳动场所安全
第十四条 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等危险征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 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安全操作。劳动场所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劳动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沟、池、并必须有盖板或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
各种便桥必须牢固安全,并有防滑措施,危险处应设扶手。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低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冻伤措施,并给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自然因素危及劳动场所劳动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十九条 劳动场所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