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安全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并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需要设置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