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4修正)

  第六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大熊猫、朱鹮、金丝猴、羚牛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禁止污染生息环境,禁止采集、破坏卵、巢、穴、洞。
  第十一条 发现病伤、受困、搁浅、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抢救、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损坏农作物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持证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将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并保证其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