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
省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报省政府审定。具体编制阶段:一是从2004年6月起到12月底,省发展改革委在广泛征求省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题目及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写作提纲。二是到2005年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对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三是2005年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审定。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工作分工见附表一。
一般专项规划由省有关部门提出和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经专家论证后,由编制部门印发,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本《方案》印发后,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编制一般专项规划的,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可自行组织编制。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编制部门见附表二。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是编制市县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规划的重要依据。
我省的区域规划包括珠江三角洲、东西两翼地区、山区三部分的区域规划。其中,珠江三角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六大专题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东西两翼经济发展五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也将于近期完成。这两大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与“十一五”的规划期一致。因此,当前我省区域规划的编制重点是山区发展规划。
山区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经贸委、科技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和山区各市参加编制,报省政府审定。具体时间安排:一是到2004年12月底,确定编制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二是到2005年6月底,完成规划初稿,并征求专家、省有关部门和山区各市的意见。三是到2005年8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
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由各市政府提出,由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要以已颁布的有关区域规划为依据,并与省重点专项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衔接。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省的编制进度同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在“十一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的专项规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参照省专项规划的安排自行确定。
三、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