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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从事书报刊印制、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复制等,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其演出内容应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治安管理登记证”。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第四十条中的“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2个月内”修改为“60日内”。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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