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从事书报刊印制、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复制等,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其演出内容应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治安管理登记证”。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第四十条中的“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2个月内”修改为“60日内”。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