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社会团体可根据意向性意见提出本单位的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受市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获得有关的法制书籍和执法资料;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遵守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三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