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合政办[200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精神,市政府决定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市政府特邀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选的人员组成,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其权利与职责按《合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暂行办法》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附件:1、合肥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略)
2、合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请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合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团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经协商,并征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提出推荐聘请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