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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作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以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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