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会同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