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技术专家(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