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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引进技术或项目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信息检索、咨询或论证,并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工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企业应制定鼓励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从事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的办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支持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创办、领办、承包民营、乡镇企业或帮助民营、乡镇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民营、乡镇企业向技术密集型、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的措施。

第四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确定本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制定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优先组织本省优势领域中的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促进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或科技知识产权,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限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章 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并根据科研机构的科研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择优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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