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修正)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依法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和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技术市场基础建设,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强化技术市场监管,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报专利,依法获得专利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实行科技扶贫。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