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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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