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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5日)修改

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2004年6月1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 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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