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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申请人持有效文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城市地形图,向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地点;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地形图上标绘出用地位置、界限、道路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总平面规划设计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须改变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的建设用地。在城乡结合部的近期建设地段,以及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边沟外延距离。擅自建设的必须拆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拟建范围的地形图,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报送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合格者,发给方案审定通知单进行施工图设计,经放验灰线后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通知所在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担设计任务,越级设计无效。
  第二十三条 拟建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专业的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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