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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相关建设应同步进行。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与城市公共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按规划建设的地段和住宅区内,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对需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从严控制审批。
  要在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的明显处设置详细规划平面图和《规划管理守则》,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志。
  第十五条 城市旧区改建前必须制定改建区域的详细规划,并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无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批准零星改建、插建、扩建。
  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 住生活条件较差的街区和地段。
  文化、体育、教育、商贸、医疗保健区、居民住宅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在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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