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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5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落实,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参与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
  (三)参与或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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