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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处理市场办管脱钩遗留问题的通知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
  (四)考虑到各市、县财政的困难,为帮助各市、县妥善解决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2003年自治区财政调剂安排了3856.06万元用于补助各地补缴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所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负担部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具体的补缴办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五)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和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各级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问题。各级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需负担的经费,除自治区已给予的补助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督促当地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筹措资金解决,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筹措资金确有困难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四、妥善处理资产及债务争议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资产归属,科学界定债务,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解决资产及债务争议。
  (一)按照“整体移交”和“债随市场移”的要求,办理市场资产与债务的交接,不能只交接资产,不交接债务。
  (二)按照形成债务的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以“谁使用、谁偿还”为原则,划分和确认有争议的债务。
  (三)对于市场周边铺面产权的争议,按照原建筑规划予以确定归属。原规划用于建设市场,但后来建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场所的建筑,或直接将市场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场所的,以及与市场连体的办公场地、宿舍、车库等,在确认产权的基础上,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采取产权置换、有偿使用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对个别地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资不抵债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案处理的办法予以解决。
  五、抓紧完善市场债务和产权主体变更手续
  (一)对交接双方均已认可的债务,债权银行应当及时为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债务过户手续,由债权银行与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市场债务主体;原来贷款手续不够完善的,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落实债务,办理过户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下,积极做好市场办管脱钩及其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的配合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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