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处理市场办管脱钩遗留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2001年下半年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9号)精神,全面推进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工作,总体上按期完成了办管脱钩任务。但市场办管脱钩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全面、彻底地完成市场办管脱钩任务,维护发展和稳定大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此态度十分坚决。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重大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进度,抓出成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真正承担起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管理责任,切实落实“三项责任”。
(一)切实承担起处理市场办管脱钩遗留问题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8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1]199号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市场办管脱钩问题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2]75号)要求,组织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银行等部门认真落实好各项措施,妥善处理办管脱钩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二)落实管理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出现“领导涣散、机构瘫痪”的现象,保证办管脱钩后市场的经营管理到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督促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中心的负责人切实担负起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积极化解矛盾,确保职工的思想稳定。
二、完善市场实质性交接工作,规范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