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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废品收购业和行医等经营活动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随同本条(一)至(四)项所列人员来本市暂住的人员;
  (六)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八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住所,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应提交暂住人近期免冠标准照片,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交暂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暂住人或者户主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水上船舶和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登记造册,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自购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暂住人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经批准回本市暂住的,由本人携带所在监狱管理机关或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第十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人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应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前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暂住人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出借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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